、哈尔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哈尔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已经2009年4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市长,张效廉.二 九年四月十五日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 提高城市总体绿化水平 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划定,实施的管理,在规划区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绿化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第四条,城市绿线管理坚持科学划定。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 负责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和城市绿线的划定工作。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部门,予以配合,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城市绿线实施的管理工作。市规划部门予以配合,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园林绿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城市绿线实施管理的相关工作,建设,房产住宅 交通,环境保护.水务、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绿线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国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的要求 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 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以及绿化用地面积、第八条,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等用地的界线及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附属绿地的绿化率控制指标.绿化用地界限及具体坐标,第十条.城市绿线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第十一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 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二,江河.湖泊、水塘等沿岸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风景名胜区 四,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 五.其他对保护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影响的区域.第十二条。市规划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第十三条 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部门组织进行论证后 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城市绿线,一、修编城市规划对城市用地布局进行调整,使城市绿地发生变化。需要根据新的规划对城市绿线作相应调整的、二。经论证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的布局占用城市绿地、需要对城市绿线作相应调整的 三.其他经论证确有必要调整城市绿线的、第十五条.变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绿地面积,第十六条、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不得占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 第十七条.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规划有计划的迁出或者拆除、第十八条、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 由市.区园林绿化部门登记建档,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管护责任单位。并对管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由市规划部门和市园林绿化部门共同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城市绿地严重缺失的 由具有行政处分权的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县、市.城市绿线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