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201号、哈尔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市长.张效廉、二,九年四月十五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提高城市总体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划定,实施的管理、在规划区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绿化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第四条.城市绿线管理坚持科学划定 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原则,第五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和城市绿线的划定工作,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部门。予以配合。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城市绿线实施的管理工作 市规划部门予以配合 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园林绿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城市绿线实施管理的相关工作.建设。房产住宅、交通,环境保护.水务,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绿线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国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 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以及绿化用地面积,第八条,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等用地的界线及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定附属绿地的绿化率控制指标 绿化用地界限及具体坐标、第十条,城市绿线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 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 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二,江河。湖泊 水塘等沿岸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风景名胜区,四 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五,其他对保护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影响的区域。第十二条,市规划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第十三条 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部门组织进行论证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城市绿线,一,修编城市规划对城市用地布局进行调整,使城市绿地发生变化 需要根据新的规划对城市绿线作相应调整的、二、经论证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的布局占用城市绿地 需要对城市绿线作相应调整的。三.其他经论证确有必要调整城市绿线的。第十五条 变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绿地面积,第十六条。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不得占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第十七条。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规划有计划的迁出或者拆除,第十八条。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由市 区园林绿化部门登记建档、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管护责任单位、并对管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由市规划部门和市园林绿化部门共同负责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城市绿地严重缺失的、由具有行政处分权的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县 市,城市绿线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 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