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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哈尔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 市长.张效廉,二。九年四月十五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提高城市总体绿化水平 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划定,实施的管理,在规划区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绿化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包括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第四条。城市绿线管理坚持科学划定 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原则.第五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和城市绿线的划定工作,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部门 予以配合。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城市绿线实施的管理工作、市规划部门予以配合、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园林绿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辖区内城市绿线实施管理的相关工作,建设.房产住宅、交通.环境保护,水务,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绿线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 详细规划和国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的要求 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以及绿化用地面积 第八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等用地的界线及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附属绿地的绿化率控制指标 绿化用地界限及具体坐标,第十条。城市绿线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 第十一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 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二。江河,湖泊,水塘等沿岸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 风景名胜区.四,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五 其他对保护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影响的区域.第十二条.市规划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第十三条,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部门组织进行论证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城市绿线,一 修编城市规划对城市用地布局进行调整,使城市绿地发生变化,需要根据新的规划对城市绿线作相应调整的,二、经论证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的布局占用城市绿地。需要对城市绿线作相应调整的.三,其他经论证确有必要调整城市绿线的,第十五条.变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绿地面积。第十六条.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不得占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第十七条,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规划有计划的迁出或者拆除.第十八条.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由市,区园林绿化部门登记建档,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管护责任单位 并对管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由市规划部门和市园林绿化部门共同负责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城市绿地严重缺失的、由具有行政处分权的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县.市 城市绿线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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