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哈尔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市长 张效廉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提高城市总体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 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划定 实施的管理、在规划区内依据法律 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绿化工作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 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第四条.城市绿线管理坚持科学划定、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原则。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和城市绿线的划定工作.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部门,予以配合 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城市绿线实施的管理工作 市规划部门予以配合 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园林绿化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辖区内城市绿线实施管理的相关工作。建设.房产住宅.交通,环境保护。水务 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绿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整体规划 详细规划和国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的要求 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 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以及绿化用地面积.第八条,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 防护绿地等用地的界线及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附属绿地的绿化率控制指标,绿化用地界限及具体坐标。第十条。城市绿线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第十一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 生产绿地 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二.江河.湖泊,水塘等沿岸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风景名胜区,四.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五,其他对保护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影响的区域、第十二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第十三条。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部门组织进行论证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城市绿线、一 修编城市规划对城市用地布局进行调整 使城市绿地发生变化。需要根据新的规划对城市绿线作相应调整的,二.经论证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的布局占用城市绿地 需要对城市绿线作相应调整的.三 其他经论证确有必要调整城市绿线的。第十五条,变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绿地面积。第十六条,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不得占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第十七条、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规划有计划的迁出或者拆除,第十八条,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由市,区园林绿化部门登记建档,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管护责任单位。并对管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由市规划部门和市园林绿化部门共同负责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城市绿地严重缺失的。由具有行政处分权的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县,市,城市绿线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