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长春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松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2023年
  • 吉林省森林资源非木质资产评估技术规范 DB22/T 3173-2020
  •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人民政府议事规则》的通知
  • 吉林省特种设备管理编码规则 DB22/T 3098-2020
  • 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
  • 吉林省交通设施养护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实施规范 DB22/T 3182-2020
  • 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吉林省改性沥青中SBS改性剂含量检测 红外光谱法 DB22/T 3148-2020
  • 吉林省自然保护地信息化监测系统建设规范 DB22/T 3163-2020
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或者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配备消防装备器材 承担火灾扑救工作.高层建筑 地下工程 易燃易爆单位。仓储企业较多的城市建立公安消防特勤队伍的,应当配备专门的消防车辆.装备 满足火灾扑救的特殊需要,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按照地方标准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配备相应的装备器材。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第三十八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的撤销。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单位建立的专职消防队的撤销.应当经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加强灭火和应急救援训练设施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装备 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第四十条,现役消防员数量达不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招用合同制消防员补足、合同制消防员参与火灾扑救以及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消防工作的需要招用合同制消防文员,消防文员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消防监督执法等工作,第四十一条、联防队,巡防队和保安组织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职责范围 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初起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工作.第四十二条。专职消防队所在单位应当为消防队员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 生育等社会保险和购买人身意外伤亡商业保险,消防队员属于劳务派遣的,其上述保险由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