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责令其停止施工,使用,并函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抽查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修改后,未重新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一条、灭火器维修单位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维修灭火器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的。责令其参加培训,拒不参加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三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在防火卷帘下摆放或者设置影响其功能的障碍物的。二.将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的,三.改变防火防烟分区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五.消防安全重点岗位人员脱岗,漏岗或者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 六.在室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七、在人员集中区域或者河沟。下水道内倾倒液化石油气 汽油等易燃易爆化学气体.液体的 八。在可燃商品的储存 销售场所使用电炉,电褥子等电热器具的 九、燃放孔明灯的、第六十四条.烧荒或者焚烧庄稼秸秆等室外用火时。行为人未落实防火安全看管防护措施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五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安全工作.或者未及时组织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致使本地发生重特大火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导致火灾发生或者损失扩大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通知后 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导致火灾发生或者损失扩大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依据职责权限分工实施处罚.公安派出所可以依法实施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对应当给予五百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停产停业处罚和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报主管公安机关实施,第六十八条 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者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四、利用职务为用户 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事项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