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道路临时占用管理第十七条.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一、占用道路从事经营、二,占用道路堆放物料,施工作业.三。占用道路设置工程围挡 四。占用道路设置公益设施、五、因建设需要占用道路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等、第十八条、因集贸市场。出租汽车停车场,社会停车场等确需占道的。由道路 桥梁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公安等相关部门确定合理位置 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严格按照施行.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因国家建设,公用设施建设和其他有关事项需临时占用道路的.应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填写临时占用道路申请表并附占道地点平面示意图 报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符合要求的,办理审批手续。影响交通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第二十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划定的地段停放 不得损坏道路设施。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经批准临时占用的道路、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悬挂临时占道许可证,二,不得出租、转让临时占道许可证.不得擅自改变占道性质 扩大占道面积.延长占道时间,三、不得损坏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四 保持占道地点及其周围环境的整洁、不得向占道地点周围排放污水和倾倒废弃物、五,建筑施工占道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在占道地点周围临时砌筑不低于2m的遮挡墙,确保行人安全.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经批准临时占道冲洗 翻拌石料、消解.翻拌石灰,应在使用前向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维护道路设施和交通安全的具体措施.并在市政管理机构、环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第二十三条 批准临时占道的部门根据城市建设,交通和市容管理的需要,可以决定缩短、减少原批准临时占道的时间.面积,占道单位和个人接到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第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停止使用临时占用的道路,应立即将路面清理干净,恢复原状.并请市政管理机构。环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办理核销临时占道许可证,结算费用,退还押金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