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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价格,工商,税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加强工作协调。实现停车场管理信息共享.第四十三条。城乡规划,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停车场专项规划执行情况,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情况的监督检查,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查处违反规划不建。少建停车位等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停车秩序情况的巡查监管.及时查处擅自停用。挪用停车场和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停车场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执法 价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举报违反停车场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对被投诉举报行为进行查处。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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