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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经城乡规划部门核实 未按照城市规划和相关设计标准配建停车场的。或者建设中擅自减少原设计停车位的 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补建,处全部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备整改或者补建条件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全部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停用停车场或者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按照停用、改变功能或者挪作他用的停车位数。每一停车位每日罚款一百元。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上设置障碍妨碍停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罚款.第四十八条 停车场因管理不善。造成车辆丢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价格。工商.税务。交通秩序等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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