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 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 1,建筑容积率 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表、3.1,建筑容积率 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建筑类别。建筑密度。容积率 住宅建筑,低多层、30,1、8、高层,28。3、5办公建筑.低,多层,40,2,2高层。40.5,0商业建筑,低,多层 50.2 5高层,50 5,5。1.表中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单个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2 建设项目包含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用地性质地块的,宜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3,同一地块兼容不同用地性质或建筑层数混杂的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表,3.1 确定建筑容量指标.4,未列入表,3 1,的其它建筑及设施,可按专业规范要求确定建筑容量指标、第八条,用地内原有永久性建筑已超过表,3.1,的指标规定的.不宜进行扩建。第九条、建设用地小于表,3.2、建设用地下限指标。的.不应单独零星建设永久性建筑。表,3.2,建设用地下限指标建设项目类型,居住 非居住。低层。多层、高层,多层,高层,建设用地面积 m2 5001000200010003000,但有下列情况之一 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可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1,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 变配电房、泵房 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和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项目.2 因邻近土地为已实施或已经通过规划审批的河道、道路.绿化等工程.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3.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进行翻建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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