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 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 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建筑类别、建筑密度、容积率 住宅建筑,低多层.30。1.8,高层.28。3、5办公建筑。低,多层,40、2 2高层。40 5,0商业建筑,低.多层,50。2 5高层.50、5.5。1.表中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单个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2 建设项目包含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用地性质地块的.宜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3。同一地块兼容不同用地性质或建筑层数混杂的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表。3.1 确定建筑容量指标,4,未列入表.3,1 的其它建筑及设施。可按专业规范要求确定建筑容量指标。第八条。用地内原有永久性建筑已超过表、3、1.的指标规定的,不宜进行扩建。第九条.建设用地小于表 3 2 建设用地下限指标、的。不应单独零星建设永久性建筑 表.3.2,建设用地下限指标建设项目类型,居住.非居住,低层,多层,高层 多层。高层。建设用地面积、m2 5001000200010003000.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可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1、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房 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和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项目 2 因邻近土地为已实施或已经通过规划审批的河道,道路、绿化等工程、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3 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进行翻建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