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建筑高度第二十九条,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确定的特定区域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建筑的高度必须符合相关规划确定的建筑控制高度或建筑限制高度、尚无规划明确的、应进行景观分析后提出高度控制和保护措施,机场空域、电台,气象台,无线电微波通道及其他有净空限制地区内的新建,改建建筑物 其高度还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第三十条。沿城市主干道的建筑物高度、应符合城市防灾专项规划的有关建筑控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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