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七条,依附于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同步建设,确无条件同步建设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缓建地下管线工程、但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管位、不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配套建设。第十八条、新建 改建、扩建道路的 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先地下 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随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其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新建 改建、扩建道路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 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有关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 标高和规格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第十九条。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督促和检查测绘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并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的资料收集和归档。第二十条,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 并参与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工作,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管线标志,并提供合格的管线竣工图。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 第二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因地下管线建设工程需要占用 挖掘道路的,应当依法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第二十二条、地下管线工程需临时使用土地或者拆迁房屋的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管线穿越道路、铁路.地下铁路、地下建筑、河道,绿地、文物保护区等,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有未查明管线的 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或者损失的扩大 告知建设单位并向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否则依法对损失或者扩大的损失负责,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 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如有损坏 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 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同时做好记录.第二十四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