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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七条,依附于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同步建设 确无条件同步建设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缓建地下管线工程,但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管位,不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配套建设。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 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随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其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新建。改建 扩建道路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有关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第十九条,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督促和检查测绘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并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的资料收集和归档 第二十条、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 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并参与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工作.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管线标志,并提供合格的管线竣工图 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第二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 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因地下管线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依法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第二十二条。地下管线工程需临时使用土地或者拆迁房屋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管线穿越道路.铁路 地下铁路,地下建筑。河道.绿地 文物保护区等,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有未查明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 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或者损失的扩大,告知建设单位并向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否则依法对损失或者扩大的损失负责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 绿化 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如有损坏.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同时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线工程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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