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临时建筑临时占用道路,空地审批和管理办法。1994年9月1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 1994,80号文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保持市容整洁.交通顺畅,根据、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大连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城区内的临时占用道路。空地的审批和管理,第三条 道路红线内的临时建筑及临时占用道路的审批、由市城建局管理,并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联合审查同意、经市建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市城建局办理收费和有关手续、道路红线外的临时建筑 不含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 及临时占用空地的审批,经市规划土地局受理审查同意、涉及在原有建筑物平台,顶层等连体搭建的,须征得产权单位同意.市建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市规划土地局办理收费和有关审批手续,第四条、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 由区城建局受理审查 同意后报市城建局审定并办理收费和有关手续,同时抄报市建委备案。第五条。工程施工现场施工环境卫生的管理 由区城建局负责.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的、可按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占地费总数的20,一次性收取拆除临建保证金.施工现场临时建筑拆除后符合标准的,区城建局全额返还保证金 第六条、各类集贸市场。停车场,市政公用设施临时占用道路,空地的审批,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办理,其中各类集贸市场和市政公用设施免收占道、地、费,第七条、调整现行临时占道,地,费收取标准、见附表.临时占道。地 费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梁、防洪、排水 路灯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设施等维护建设,以及从事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人员办公经费和业务经费补助等 第八条 市城建局 市规划土地局收取的临时占道,地.费.须按规定按季上交市财政局。并纳入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专款专用 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执行,第九条,收取的临时占道,地.费 市财政局可按上缴额的3,返还给代收部门做为手续费。第十条、单位和个人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空地的临时建筑,包括在建的临时建筑。使用期满或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时,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或清返 第十一条.各级城建.规划等部门对临时建筑及临时占用道路和空地的审批、必须严格把关.从严控制 强化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城建 规划部门。清理违章建筑和违法占地,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和空地,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和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大连市城乡建筑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临时占用道路 空地收费标准 2 繁华,重点,地区及主.次干道路名录。附件1。临时占用道路、空地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单位 元、日.平方米.项、目,建筑施工占用,其他占用.繁华、重点 一年以内,2、00 10,00 地,区、一年以上,3,00。15.00,主干道路,一年以内。1。00。8.00,及两侧空地,一年以上.2,00,10.00。次干道路,一年以内。1、00 6.00.及两侧空地。一年以上 1 50。8,00,一般街巷道路 一年以内。0。50,2,00,及两侧空地。一年以上.1,00、4.00。其他次要。一年以内.0,50 1.00,空.地。一年以上。1、00、4.00。停车场 0,10 附件2,繁华、重点。地区及主次干道路名录 一 繁华。重点。地区。站前地区。中山广场.友好广场,三八广场,港湾广场 桃源广场 人民广场,五四广场.解放广场.马栏广场,黑石礁入口.体育场,机场,码头。二,主干道路35条 中山路、长江路,黄河路 高尔基路。胜利路.五四路.鞍山路,南山路.人民路.五惠路,鲁迅路.解放路,中南路.延安路、五五路,迎宾路,长春路,东北路,八一路、联合路 西安路 五一路。珠江路,西南路。香周路、华北路,迎客路 华东路 东纬路。松江路,七七路、友好街、唐山街,青泥洼街。黄河路。三、次干道路35条。滨海路,上海路、友好路、天津街,港湾街.朝阳街、民生街,世纪街,玉光街.武汉街,八宝街 解放街,民康街.昆明街、新开路 北京街.水仙街,民政街 迎春路,胜利街.菜市街、香一街,沿海街,同泰街.太原街。兴工街,白山路,海茂路.红旗东路、千山路,山东路。甘北路,促进路.甘井子路、工兴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