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临时建筑临时占用道路。空地审批和管理办法、1994年9月1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4、80号文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 保持市容整洁 交通顺畅、根据 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大连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城区内的临时占用道路、空地的审批和管理.第三条.道路红线内的临时建筑及临时占用道路的审批 由市城建局管理,并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联合审查同意、经市建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市城建局办理收费和有关手续。道路红线外的临时建筑,不含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及临时占用空地的审批,经市规划土地局受理审查同意、涉及在原有建筑物平台,顶层等连体搭建的,须征得产权单位同意.市建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市规划土地局办理收费和有关审批手续,第四条 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由区城建局受理审查 同意后报市城建局审定并办理收费和有关手续,同时抄报市建委备案.第五条,工程施工现场施工环境卫生的管理,由区城建局负责,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的 可按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占地费总数的20,一次性收取拆除临建保证金,施工现场临时建筑拆除后符合标准的,区城建局全额返还保证金,第六条,各类集贸市场 停车场,市政公用设施临时占用道路、空地的审批、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办理、其中各类集贸市场和市政公用设施免收占道,地,费。第七条、调整现行临时占道。地,费收取标准 见附表 临时占道。地、费主要用于城市道路 桥梁、防洪.排水、路灯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设施等维护建设。以及从事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人员办公经费和业务经费补助等.第八条。市城建局、市规划土地局收取的临时占道.地 费 须按规定按季上交市财政局.并纳入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专款专用。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执行.第九条。收取的临时占道 地、费、市财政局可按上缴额的3 返还给代收部门做为手续费。第十条、单位和个人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空地的临时建筑。包括在建的临时建筑 使用期满或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时,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或清返。第十一条.各级城建、规划等部门对临时建筑及临时占用道路和空地的审批.必须严格把关、从严控制.强化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城建.规划部门,清理违章建筑和违法占地.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和空地,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和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大连市城乡建筑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临时占用道路.空地收费标准。2、繁华。重点、地区及主.次干道路名录 附件1 临时占用道路 空地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单位,元.日、平方米,项。目 建筑施工占用。其他占用 繁华,重点。一年以内,2 00、10.00,地 区,一年以上.3。00.15、00,主干道路,一年以内、1、00、8,00、及两侧空地。一年以上.2 00.10.00 次干道路.一年以内,1.00,6,00.及两侧空地 一年以上.1 50.8,00,一般街巷道路 一年以内.0、50、2.00,及两侧空地.一年以上,1 00,4.00,其他次要,一年以内,0 50.1、00 空。地,一年以上,1 00,4 00。停车场,0,10、附件2.繁华。重点,地区及主次干道路名录,一。繁华,重点、地区.站前地区,中山广场,友好广场 三八广场.港湾广场 桃源广场,人民广场 五四广场,解放广场.马栏广场.黑石礁入口,体育场.机场.码头,二、主干道路35条,中山路,长江路 黄河路 高尔基路 胜利路.五四路、鞍山路,南山路,人民路 五惠路 鲁迅路、解放路.中南路、延安路,五五路、迎宾路 长春路、东北路,八一路,联合路。西安路 五一路.珠江路.西南路。香周路 华北路.迎客路,华东路、东纬路,松江路、七七路,友好街。唐山街,青泥洼街。黄河路,三。次干道路35条,滨海路、上海路 友好路。天津街 港湾街,朝阳街、民生街,世纪街,玉光街,武汉街、八宝街.解放街、民康街,昆明街 新开路。北京街 水仙街.民政街。迎春路、胜利街,菜市街、香一街 沿海街,同泰街,太原街、兴工街,白山路,海茂路 红旗东路.千山路,山东路,甘北路 促进路.甘井子路,工兴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