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市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 区县,自治县.市.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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