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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未规定的 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罚。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依据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设计并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选用国家和本市禁止、淘汰的技术或产品的 二.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 未按规定备案的、三.伪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伪造,涂改勘察、设计文件并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资格证书的处罚、由发证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决定.第四十六条,依法作出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许可的。三、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决定。或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许可申请或不予许可的理由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徇私枉法,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六,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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