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 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罚、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依据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设计并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选用国家和本市禁止。淘汰的技术或产品的。二,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未按规定备案的 三、伪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伪造.涂改勘察 设计文件并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资格证书的处罚.由发证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决定.第四十六条、依法作出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第四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的、二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许可的,三、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决定,或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许可申请或不予许可的理由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徇私枉法、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六.其他违法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