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拒不安装夜景灯光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不按规定的位置.形式 光源色彩、期限安装夜景灯光设施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擅自改变,移动。拆除夜景灯光设施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规定时间开灯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五、夜景灯光设施破损或灯光达不到规定标准在限期内仍未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十六条.对拒绝.阻碍市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市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 也不提起诉讼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