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整合和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确保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的有序进行和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 增强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给水 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有线电视及其他用途的管线.含附属设施。管线共同沟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第三条,本市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滨江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企事业单位自用的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军事专用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条、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原则 实行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 资源共享.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城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机制 加强监督和管理.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以下简称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对其所有的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负责、建立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应急预案。保证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工作,规划,测绘、市政设施 公安,人民防空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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