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整合和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确保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的有序进行和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增强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地下管线 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给水 排水,燃气,热力,电力 通信。有线电视及其他用途的管线,含附属设施.管线共同沟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第三条 本市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滨江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企事业单位自用的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 不适用本条例,军事专用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执行,第四条,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 市场运作的原则 实行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城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机制、加强监督和管理.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 以下简称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对其所有的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负责 建立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应急预案 保证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工作,规划 测绘、市政设施.公安,人民防空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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