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管线建设单位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可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管线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方案组织实施,二。道路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通知管线产权单位办理管线监护的.三.管线建设单位未经测量将管线工程覆土的、第四十一条。城市道路工程同步建设地下管线过程中。管线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拒不服从城市道路建设进度要求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中。监理单位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地下管线工程签字同意覆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管线建设单位未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竣工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委托测量.测量所需费用由管线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管线迁移 管线建设单位未将有关管线档案报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委托测量,测量所需费用由管线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五条,道路建设单位,管线建设单位以及其他从事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查明并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六条 对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处罚.第四十七条,建设、规划.测绘,市政设施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