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业主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对应实行监理的工程不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工程建设监理主管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一.监理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等级证书的,二、未办理资质等级手续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的 三。转让监理业务的 四、故意损害国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总承包单位利益的。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市工程建设监理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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