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主管部门和安监机构的职责,第九条,市主管部门对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施工安全管理规范性文件、建立和完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网络和保障体系。二。对安监机构的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三 对安监机构的安全监督员进行考核、并对考核合格的颁发安全监督员资格证,四。对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知识考核,对考核合格的、颁发施工安全上岗证书,五,查处施工安全违法行为,六、对四级重大伤亡事故进行查处并负责重大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七,推广施工安全管理先进经验。表彰在施工安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区主管部门履行前款第,一、二.五、七,项职责,第十条 安监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对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开工前安全前提条件审查。施工过程中日常监督以及竣工前安全业绩的考评 二 对施工企业的设立,年审和晋 降级提出施工安全初审意见。三,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四、组织,指导施工安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五 对施工安全的违法行为。责令停工.限期改正、并可提请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六,市 区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市安监机构对区安监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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