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第四十一条,本条例所称重大事故.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毁坏。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分为一、二。三。四级,第四十二条,重大事故发生后、施工企业应当积极组织抢救,并保护事故现场、立即向市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的书面报告.事故的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二 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 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五.事故报告单位 第四十三条、市主管部门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安全管理机构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三级重大事故、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安全管理机构依法处理。对四级重大事故、由市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第四十四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 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事故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第四十五条,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六条,重大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