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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责任区制度,第十四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 第十五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的划分与管理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 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二 河道,水域,水工建筑,由使用、作业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三。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公路,铁路。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地铁及其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四,公园。商场,医院,宾馆。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农贸市场 商铺等场所.由产权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及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由所在单位负责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七。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保税区和独立工矿区内的公共区域,由园区管理单位负责。城镇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乡村的道路.桥梁 公共广场 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由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确定责任区时 范围和权属划分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有管辖权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予以确定,第十六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应当明确责任人.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责任。一 建立健全责任区综合治理相关制度、二,指定专门机构.人员负责责任区综合治理具体工作 三,配备、完善和维护环卫等相关设施.四.建立日常保洁队伍或者安排保洁人员。保证责任区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达到有关标准、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镇 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责任区法定代表人或者产权所有人,经营者签订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书,责任书应当载明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公示责任区,责任人、设立公示栏 意见箱。联系电话等、收集公众意见,建议和投诉,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责任考核机制。对责任区定期组织考核检查,督促责任人依法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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