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容貌秩序第十九条。城镇临街建。构 筑物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其造型 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城镇干线道路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应当定期清洗.粉刷.第二十条 城镇给排水,电力.照明。电信,人防等公共设施的管线应当规范建设。定期维护。保持完好、整洁,架空线缆和杆架应当按照规划逐步改造入地埋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利用城镇空间设置的导向牌,指路标志牌和区域地图等标识牌应当规范.合理布局 保持整洁.醒目和完好,门面匾额.街道里巷牌、门牌 楼房栋号应当按相关标准设置、使用或者标注少数民族文字,外国文字的应当符合规范。道路两旁或者公共场所设置的体育锻炼器械 报刊亭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 确保使用安全.城镇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设置的各种井盖应当齐备,正位。井盖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进行巡查 井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 及时维修更换。第二十一条、风景名胜区,文化古迹,广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公园 机场。车站.港口 码头 商场.医院,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地方容貌标准。体现历史文化传承和民族地域特色 注重风貌设计、提升单体建筑品位.塑造城市形象,第二十二条,城镇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亭 棚,应当按照规划合理布局 规范设置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准许停放车辆的区域规范停放,不得在城镇广场。人行道、绿地等禁止停放的区域停放,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农产品 日用小商品经营者进入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根据需要。可以设置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等,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第二十四条,城镇园林绿地建设应当具有市容美化.防灾避险功能,应当定期维护、保持整洁美观、禁止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城镇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当规范设置,保持整洁 完好,第二十五条。城乡道路、桥涵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定期维护,出现破损的要及时修复,城乡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载垃圾。泥土、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等易飘洒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应当采取外层覆盖或者密闭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和违规倾倒。第二十六条.建筑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放置整齐。施工中应当采取封闭、降尘,降噪等措施控制扬尘,噪声等污染.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限制区域内、禁止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第二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招牌。标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须经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户外广告。招牌,标牌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完整美观。安全牢固 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加固或者拆除,残缺破损的,及时修复。禁止在城镇道路 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 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第二十八条,城乡水域水体应当保持清洁、水域堤岸应当绿化美化,桥梁,管道,闸门 亲水平台等附属设施应当整洁完好,第二十九条,乡村风貌建设应当从实际出发.符合乡村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突出风土文化和地域特色,加强乡村道路和集贸市场建设、绿化美化农村庭院。提倡农户配建卫生厨房、厕所,农具堆放间、农产品晾晒场地和仓房,营造优美整洁、和谐文明的人居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