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容貌秩序第十九条.城镇临街建.构 筑物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其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城镇干线道路临街建 构、筑物的外墙面应当定期清洗、粉刷.第二十条 城镇给排水、电力、照明 电信.人防等公共设施的管线应当规范建设、定期维护,保持完好.整洁,架空线缆和杆架应当按照规划逐步改造入地埋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利用城镇空间设置的导向牌,指路标志牌和区域地图等标识牌应当规范,合理布局.保持整洁.醒目和完好.门面匾额.街道里巷牌、门牌 楼房栋号应当按相关标准设置 使用或者标注少数民族文字,外国文字的应当符合规范、道路两旁或者公共场所设置的体育锻炼器械、报刊亭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确保使用安全.城镇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设置的各种井盖应当齐备.正位,井盖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进行巡查、井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 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及时维修更换 第二十一条.风景名胜区。文化古迹。广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公园.机场 车站,港口,码头,商场.医院,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地方容貌标准.体现历史文化传承和民族地域特色.注重风貌设计 提升单体建筑品位,塑造城市形象 第二十二条、城镇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应当按照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准许停放车辆的区域规范停放,不得在城镇广场。人行道、绿地等禁止停放的区域停放,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经营者进入经营场所从事经营 根据需要,可以设置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等、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第二十四条。城镇园林绿地建设应当具有市容美化。防灾避险功能,应当定期维护、保持整洁美观.禁止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 城镇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当规范设置.保持整洁 完好、第二十五条,城乡道路,桥涵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定期维护.出现破损的要及时修复。城乡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载垃圾,泥土,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等易飘洒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应当采取外层覆盖或者密闭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和违规倾倒.第二十六条.建筑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施工现场材料 机具应当放置整齐,施工中应当采取封闭,降尘,降噪等措施控制扬尘、噪声等污染、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城市 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限制区域内、禁止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砂浆、第二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招牌、标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须经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同意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户外广告.招牌。标牌外观应当图案清晰 完整美观,安全牢固、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加固或者拆除,残缺破损的.及时修复、禁止在城镇道路 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涂写 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第二十八条,城乡水域水体应当保持清洁,水域堤岸应当绿化美化 桥梁、管道,闸门.亲水平台等附属设施应当整洁完好.第二十九条。乡村风貌建设应当从实际出发。符合乡村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突出风土文化和地域特色,加强乡村道路和集贸市场建设、绿化美化农村庭院。提倡农户配建卫生厨房、厕所。农具堆放间.农产品晾晒场地和仓房 营造优美整洁 和谐文明的人居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