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八条。所有村镇都应当制定规划,并按批准的规划实施,村镇规划的编制 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协调 编制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还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村镇规划的具体编制办法、依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村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指导、第九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二、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使村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标准同当地经济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三。合理用地 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 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四.合理布局、配套建设、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加强村镇绿化和材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六,保护文物 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弘扬民族传统,突出地方特色.第十条.村镇规划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集镇建设规划。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村镇规划 编制的主要内容和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衔接,第十一条,村镇总体规划。指乡级行政区域内村。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村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内集镇,村的布点.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镇交通,供电,邮电。给排水,商贸市场 教育、环卫.绿化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主要工副业生产基地的分布和主要公共建筑设施的配置、第十二条.村 集镇建设规划是以村镇总体规划为依据.以村,集镇建成区及其建设发展需要控制的区域为规划范围,对村,集镇各项建设进行的具体安排和综合规划设计,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集镇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规模。发展方向和有关技术经济指标、道路 能源,邮电 给排水.绿化,防灾,环卫.商贸市场、文化.教育等各项设施建设的具体布局,近期建设及主要地段建设的具体安排,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不同的地域特点和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给排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卫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第十三条,编制村,集镇建设规划.必须符合公路,河道,管线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四条。村镇规划期限,应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一致 一般近期五年至十年,远期二十年 第十五条 村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建设规划 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十六条,经批准的村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变更。因经济.社会发展.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 分别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村民会议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但涉及集镇,村的性质,规模 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第十七条。在城市郊区。平原,丘陵地区的集镇和规模较大的村,推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镇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结合的方式。加快集镇功能的形成,在山区 高原地区的集镇和村的住宅建设,其规划.设计。建设方式、应适合当地特点,第十八条,在村镇区域内.除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外。进行生产经营类建筑及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单位住宅类建设的、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兴建生产经营类建筑和单位住宅的 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并出具选址建设意见书后 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二、兴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并出具选址建设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第十九条,村民在村镇区域内进行住宅建设的 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他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建设意见书后、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镇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回原藉村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镇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修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应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开工申请,第二十一条。单位或个人在村镇规划区内和道路、河道两旁进行临时建设,应经乡级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应重新报批,在批准的使用期满时,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在使用期限内,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 经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村镇选址建设意见书.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 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层数等规定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并办理变更手续。建设单位或个人按本条例规定获得村镇选址建设意见书,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六个月未开工,又未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的、村镇选址建设意见书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