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8月2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秦光荣、二,七年九月七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城镇土地的使用权人 使用权人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实际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设市城市。包括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所称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所称建制镇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其他建制镇。所称工矿区是指符合建制镇标准 但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本办法所称单位 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 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四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已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照土地使用证书记载的土地面积确定、二,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照有权批准使用土地的机关的批准文件所批准的土地面积确定。三、无土地使用证书和批准文件的、按照纳税人申报的实际土地面积确定、纳税人申报的土地面积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四.因扩建,改建。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增加或者减少的土地,按照变动后的实际土地面积确定、第五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幅度.依照本办法所附的 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城镇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 大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5个以上等级.中等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4个以上等级.小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3个以上等级.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土地应当划分为2个以上等级 各等级土地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在.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七条、国家及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具体的适用地区和适用税额标准由州,市 人民政府确定,第八条、条例。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土地,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 并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方能享受定期免税优惠、第九条,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第十一条。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城镇土地使用权属.位置,面积以及新批准使用的土地文件副本等资料、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申报纳税期限分为半年 季,月,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申报纳税期限由州。市、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登记表和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登记表和纳税申报表由省地方税务机关印制.第十四条、新征收的土地.依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第十五条,使用权属有争议的城镇土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权属确认后.由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缴纳,第十六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第十八条 自2007纳税年度起.城镇土地使用税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1988年12月1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云南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