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8月2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秦光荣,二、七年九月七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应当依照 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城镇土地的使用权人 使用权人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实际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设市城市。包括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所称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所称建制镇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其他建制镇、所称工矿区是指符合建制镇标准 但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 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四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已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照土地使用证书记载的土地面积确定 二、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 按照有权批准使用土地的机关的批准文件所批准的土地面积确定。三.无土地使用证书和批准文件的。按照纳税人申报的实际土地面积确定。纳税人申报的土地面积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四。因扩建。改建,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增加或者减少的土地。按照变动后的实际土地面积确定,第五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幅度,依照本办法所附的、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城镇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大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5个以上等级。中等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4个以上等级、小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3个以上等级,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土地应当划分为2个以上等级,各等级土地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在。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七条。国家及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具体的适用地区和适用税额标准由州 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八条.条例,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土地,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方能享受定期免税优惠.第九条。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 报省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第十一条、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城镇土地使用权属,位置,面积以及新批准使用的土地文件副本等资料.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申报纳税期限分为半年,季。月 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申报纳税期限由州,市.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登记表和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登记表和纳税申报表由省地方税务机关印制 第十四条。新征收的土地,依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第十五条。使用权属有争议的城镇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权属确认后。由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缴纳,第十六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第十八条 自2007纳税年度起。城镇土地使用税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1988年12月1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