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3号,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8月2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秦光荣,二.七年九月七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应当依照 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城镇土地的使用权人、使用权人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实际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设市城市、包括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所称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所称建制镇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其他建制镇,所称工矿区是指符合建制镇标准。但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 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 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四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已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照土地使用证书记载的土地面积确定,二,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照有权批准使用土地的机关的批准文件所批准的土地面积确定,三,无土地使用证书和批准文件的.按照纳税人申报的实际土地面积确定,纳税人申报的土地面积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四。因扩建,改建.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增加或者减少的土地,按照变动后的实际土地面积确定。第五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幅度。依照本办法所附的。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城镇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大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5个以上等级.中等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4个以上等级、小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3个以上等级,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土地应当划分为2个以上等级、各等级土地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由市 县人民政府在,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 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国家及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具体的适用地区和适用税额标准由州。市 人民政府确定、第八条.条例,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土地 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方能享受定期免税优惠、第九条,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第十一条。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城镇土地使用权属。位置,面积以及新批准使用的土地文件副本等资料,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申报纳税期限分为半年,季 月。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申报纳税期限由州。市.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登记表和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登记表和纳税申报表由省地方税务机关印制 第十四条.新征收的土地 依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五条。使用权属有争议的城镇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权属确认后.由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缴纳,第十六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第十八条、自2007纳税年度起。城镇土地使用税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1988年12月1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