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本市的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 拱墅区。江干区和滨江区道路禁止燃油助动车,正三轮摩托车、营运人力三轮车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车辆通行,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需要对前款规定的车辆作出禁止通行规定的,由区,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车辆、行人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应当让先被放行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车辆遇交通信号灯黄灯亮时,未过停止线的不准通行、已越过停止线的可以继续通行,在有方向指示信号灯并设置待行区的交叉路口,直行或者左转弯的车辆应当根据提示信号依次进入待行区停车等候、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所有人 管理人.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转借或者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二。不得违反规定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三,载货的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应当防止货物脱落,泄漏、遗撒。四。非牵引车不得牵引货运用途的拖斗,五、全挂拖斗车 载运危险物品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故障机动车。六.轮式专用机械车上道路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第二十六条,机动车在夜间行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在夜间路灯照明良好时行驶,不得开启远光灯.机动车临时停车时,应当紧靠道路右侧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者右转向灯.第二十七条,客运出租汽车在不妨碍公共汽车进出站和停靠的情况下,可以在公共汽车车站站牌前沿临时停车上下客,但不得停车候客、校车 接送员工的单位客车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临时停车上下客.第二十八条、城市公共客运车辆在进出站点时.应当在站点一侧单排靠边停车。暂时不能进入站点的,应当在最右侧车道单排依次等候进站.第二十九条。城市公共客运车辆以外从事城乡间客运的车辆进出中心城区、应当按照交通部门指定的路线行驶.并在指定的地点停车上下客、交通部门确定行驶路线和停车地点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第三十条.机动车在高架道路上发生故障的,驾驶人应当将机动车移至导流线或者就近驶离高架道路、无法正常行驶的,除按照规定使用警示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外、还应当迅速报警,请求救援车.清障车对故障车辆进行拖曳.牵引、车上人员不得在行驶车道内活动或逗留、第三十一条 旅游区观光游览车辆应当在设置的观光游览线路内.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行驶。并注意避让其他车辆和行人,鼓励游客换乘城市公共客运车辆 观光游览车辆进入旅游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为车辆换乘提供便利.第三十二条、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冰雹.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下 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开启照明灯光 二、进入环形路口时。应当按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并让已在路口内的车辆先行,三。不得驾驶非机动车从事营运 四.不得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交由非下肢残疾人驾驶.五。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行驶时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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