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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电力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电力发展规划 并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电力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电网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电网专项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电网专项规划。报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电力发展规划和电网专项规划 第十二条,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电力发展规划。电网专项规划。依法组织安排预留相应的电力设施用地 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含管线共同沟、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含管线共同沟.内批准其他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占用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含管线共同沟。第十三条,电力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电力企业应当向其所在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需要划定的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进行公告,对公告前已有的农作物,树木等植物,需损毁 修剪、砍伐的 电力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对公告后新增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等植物,电力企业应当通知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修剪或者砍伐。不及时修剪或者砍伐的,电力企业可以依法修剪或者砍伐.对修剪或者砍伐的植物、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建设中与电力设施相遇的,或者电力设施在建设中与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相遇的,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跨越 安全防护措施和补偿等达成协议后施工,第十五条,架空电力线路跨越铁路,公路.航道.依法需经铁路.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同意的.应当事先取得同意。同意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林区,需要砍伐林木的 应当依法办理手续并交纳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费用,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确需跨越的,电力企业应当与房屋所有人达成补偿协议,并采取安全措施、被架空电力线路跨越的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者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应当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第十六条、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杆 塔基础以及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电力企业应当对杆,塔基础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者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给予补偿 具体补偿办法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占用土地的面积 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塔以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一米所形成的四边形,二,拉线杆、塔的主坑和拉线坑,以每坑二至三平方米、三、用以保护杆,塔基础的围堰或者挡土墙。以其实际占用面积,第十八条 新建住宅小区交付使用时。其用电应当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安装电力供应企业直接对最终用户供电的分户控制计量装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及建筑设计规范的新建住宅小区配电设施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在售房合同中明示并保证提供永久用电及用电容量.电力建设企业应当按照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 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新建住宅小区内供电经营设施.设备的建设.并经电力供应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九条,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和使用的住宅小区供电经营设施。设备未达到电力供应企业直接对最终用户实行分户控制计量供电条件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予以解决、第二十条。城市中心区进行电力线路建设时.条件许可的,应当实施地下敷设建设方案 第二十一条,电力工程设计 施工,试验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尚无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输变电。调度通信自动化等电网配套工程,环境保护工程和安全设施应当与发电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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