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遵守电力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方面的纠纷,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以及电力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五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电力市场。及时检查电力设施建设,发电量计划执行和电网统一调配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第五十六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权向电力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进入现场进行检查、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电力企业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七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与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 价格.林业、公安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机制、就电力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会商处理。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哄抢或者盗窃电力设施器材设备,非法出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和盗窃电能的违法行为、第五十九条.电力供应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后从事供电业务、并接受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电力突发事件发生后、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县、市 区.人民政府和电力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启动本级电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组织开展救援工作 电力企业和重要用户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开展组织排险抢修、尽快恢复电力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