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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县 市 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覆盖本行政区域的城乡总体规划,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审批、修改程序审批 编制城乡总体规划的,不再编制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 编制城乡总体规划的具体要求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十六条.未设行政建制的农场,林场,牧场场部及其居民点的规划和管理,应当参照本条例有关镇,乡 村庄规划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八十七条.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1991年6月8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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