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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水利工程设施防洪抗灾能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 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市、区.县.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1,国有土地出让收益的10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15 3.水利建设基金省级返还部分.第四条 市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1,中小河流和病险水库治理,城市防洪设施建设,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2、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3,防汛抗旱应急设施修复和建设,4 水利前期工作 5、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第五条,市级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应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挪作它用。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搞好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水利水患意识,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管工作 第七条、市级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 每年由市水务和其他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及其他农业基础建设规划.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年度使用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拨付使用 利用水利建设基金安排的项目由水务和其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第八条,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水利和其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支出.年终应按规定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九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第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征收机关提供资料.报表、不得弄虚作假.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情况应接受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的监督,对隐瞒收入,转移资金,故意少缴,不按规定缴纳或者拖延缴纳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第十一条.各区县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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