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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快水利建设步伐 提高水利工程设施防洪抗灾能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 中发,2011,1号.和。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第三条。市.区、县.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1,国有土地出让收益的10、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15,3,水利建设基金省级返还部分,第四条、市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1、中小河流和病险水库治理、城市防洪设施建设,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2,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3.防汛抗旱应急设施修复和建设,4,水利前期工作.5。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第五条,市级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应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挪作它用,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搞好宣传 增强全社会的水利水患意识,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管工作、第七条.市级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每年由市水务和其他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及其他农业基础建设规划、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年度使用计划 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拨付使用,利用水利建设基金安排的项目由水务和其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第八条,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水利和其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支出。年终应按规定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九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各级财政,发展改革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 使用的监督.检查.第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征收机关提供资料。报表、不得弄虚作假.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情况应接受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的监督,对隐瞒收入 转移资金,故意少缴.不按规定缴纳或者拖延缴纳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第十一条、各区县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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