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 市园林绿化局制定了,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规范绿地建设管理行为,根据 北京市绿化条例、和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附属绿地包括本市居住区。居住小区 绿地.单位所属绿地、商服绿地 工矿仓储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绿地及其他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第三条、附属绿地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居住区。居住小区 绿地管护由所有业主负责.业主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护,单位所属绿地.商服绿地。工矿仓储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绿地的管护由该产权单位负责.上述规定以外的附属绿地或者零星树木 以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护责任单位、第四条.附属绿地建设管护应依法实行招投标的,招投标活动应符合.北京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条,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DB11、T214。2003。等相关标准 规范,应以植物造景为主 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及小品。其中小游园建设的绿化种植用地面积,不低于小游园用地面积的70。游览.休憩 服务性建筑的用地面积.不超过小游园用地面积的5。居住区绿地和单位所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75,第六条,附属绿地建设.规划绿地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工程开工30日前、通过首都园林绿化政务网,在线填报。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书。并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报送绿地项目所在区、县园林绿化局.第七条、区 县园林绿化局接到书面告知后,应当对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建设规划方案,植物配置、施工规范等提供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一、提供绿化工程设计,施工规范.对居住区绿地设计方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提出意见,二。对绿化工程植物设计种植的合理性提出意见,三,对本行政辖区内居住区绿化提供行业管理信息.四、依法对居住区绿地建设的参建单位资质进行核查 第八条。区。县园林绿化局接到书面告知后7日内。将、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反馈建设单位.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纳入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随建设工程验收资料一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管理,第九条、附属绿地施工标准及质量控制 验收要求.按照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9、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附属绿地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完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中确定的绿地面积、位置和绿地设计方案组织施工、附属绿地建设确因施工季节等原因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将附属绿地建设情况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说明.并签署出具一式两份 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延期完工承诺书.其中一份随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份交工程所在区,县园林绿化局。附属绿地延期建设的绿化工程。按照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完工的相关要求执行,第十一条、附属绿地建设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单位已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二.竣工资料齐全,三 竣工决算已经有关部门审定.四.附属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第十二条、附属绿地建设工程的资料管理,应符合 园林绿化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的要求 第十三条.附属绿地验收合格后 下列资料将纳入市和区城建档案馆管理,一,批准的立项文件及附图。二、工程设计方案.附图,三,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四。工程概况表.五 工程竣工图及工程结 决算书、六。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七,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八,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九,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十.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十一,分部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十二,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延期完工承诺书.如延期 第十四条,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进行初始登记后,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与买方就附属绿地的面积和位置等内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第十五条.居住区,居住小区附属绿地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附属绿地按以下条件予以公示,一.位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标注为基准 规模以叠加后的绿化工程竣工图为准.制作绿地平面图公示牌 二,公示牌应标明居住区、居住小区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方向坐标、绿地率指标.比例尺,图例说明。三.公示牌应当树立在居住区,居住小区显著位置,与周围景观协调,四。公示牌应当进行永久公示,绿地管护责任单位负责对公示牌进行维护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2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