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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园林绿化局 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市园林绿化局制定了。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规范绿地建设管理行为,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附属绿地包括本市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单位所属绿地 商服绿地。工矿仓储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绿地及其他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第三条 附属绿地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管护由所有业主负责,业主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护。单位所属绿地.商服绿地、工矿仓储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绿地的管护由该产权单位负责。上述规定以外的附属绿地或者零星树木,以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护责任单位。第四条,附属绿地建设管护应依法实行招投标的。招投标活动应符合.北京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条.居住区 居住小区.绿地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DB11,T214。2003.等相关标准,规范,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及小品,其中小游园建设的绿化种植用地面积,不低于小游园用地面积的70,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的用地面积。不超过小游园用地面积的5、居住区绿地和单位所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75,第六条。附属绿地建设、规划绿地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的 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工程开工30日前。通过首都园林绿化政务网 在线填报、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书.并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报送绿地项目所在区。县园林绿化局 第七条。区.县园林绿化局接到书面告知后 应当对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建设规划方案.植物配置.施工规范等提供技术服务 主要包括。一.提供绿化工程设计,施工规范,对居住区绿地设计方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提出意见 二。对绿化工程植物设计种植的合理性提出意见.三,对本行政辖区内居住区绿化提供行业管理信息,四,依法对居住区绿地建设的参建单位资质进行核查,第八条,区,县园林绿化局接到书面告知后7日内、将。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反馈建设单位、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 纳入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随建设工程验收资料一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管理。第九条、附属绿地施工标准及质量控制,验收要求、按照.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9,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附属绿地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完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中确定的绿地面积,位置和绿地设计方案组织施工、附属绿地建设确因施工季节等原因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将附属绿地建设情况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说明,并签署出具一式两份 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延期完工承诺书、其中一份随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份交工程所在区、县园林绿化局、附属绿地延期建设的绿化工程、按照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完工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附属绿地建设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单位已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二。竣工资料齐全。三,竣工决算已经有关部门审定。四。附属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第十二条.附属绿地建设工程的资料管理、应符合.园林绿化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要求,第十三条、附属绿地验收合格后、下列资料将纳入市和区城建档案馆管理、一、批准的立项文件及附图、二.工程设计方案 附图 三。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四,工程概况表.五。工程竣工图及工程结、决算书,六,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七.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八、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九,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十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十一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十二。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延期完工承诺书 如延期.第十四条 居住区 居住小区建设工程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进行初始登记后,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 与买方就附属绿地的面积和位置等内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十五条。居住区 居住小区附属绿地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附属绿地按以下条件予以公示。一,位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标注为基准、规模以叠加后的绿化工程竣工图为准,制作绿地平面图公示牌。二、公示牌应标明居住区。居住小区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方向坐标.绿地率指标 比例尺.图例说明、三 公示牌应当树立在居住区、居住小区显著位置,与周围景观协调,四 公示牌应当进行永久公示。绿地管护责任单位负责对公示牌进行维护。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2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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