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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第三十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 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 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 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四十二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 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组织抢险,抢修。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三条。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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