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第三十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 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 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 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 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四十二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 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组织抢险,抢修.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四十三条,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 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