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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用气管理第二十六条,燃气用户应当按照燃气安全手册使用燃气.燃气器具和应由燃气经营企业统一管理的钢瓶、按时缴纳燃气费,为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抄表等活动提供方便 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及其他单位、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盗用燃气,二,损坏.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接地引线,或者从事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三 擅自移动或者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等公共燃气设施,四、擅自转供燃气、改变燃气用途 五、擅自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八条,管道燃气用户确需改变燃气用途的,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答复,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安装.改装 拆除应由用户管理的燃气设施的.应当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实施,第二十九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服务质量及收费等事项向燃气经营企业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查询.投诉.相关企业应当及时予以答复或者处理.对拒不答复或者处理的、用户有权向燃气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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