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市容管理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包括建筑景观 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等方面的要求,第八条,产权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应当对责任区内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外表面以及临街门面定期清洗 粉刷和装饰、确保其外观及阳台,门窗 楼顶等整洁美观、第九条.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护栏.电杆,行道树和临街建筑物门窗外,屋顶,平台及未封闭的阳台,不得悬挂,晾晒,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第十条.临街建筑物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广告灯箱等悬挂物.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空调室外机.排气扇。广告灯箱等悬挂物的支架。护栏应当使用耐腐蚀材料、已腐蚀的应及时拆除或更换、第十一条.主要街道两侧临街建筑物需要隔离的.应当采用透景墙或者绿篱,花坛。栅栏等作为隔离设施.其高度不得超过1、8米,造型,色调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十二条,经批准在人行道 广场等公共场所和临街建筑物门窗上设置的遮阳篷帐,应当整洁美观、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市,县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立临时经营性摊点的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具体实施审批事项。因建设施工等特殊需要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征得市,县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占道或临时建设审批手续,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人行道和城市广场 桥梁及其他公共场所兜售物品或从事烧烤等易污染的经营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设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造成路面污染的,由责任人予以清除,街道两侧和广场周围室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从事经营活动,禁止在城市主要街道两侧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活动,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或张贴宣传品等。未经市.县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同意 不得利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 道路,广场及其附属设施悬挂或设置户外广告牌,宣传栏牌.阅报栏.霓虹灯、电子显示屏 雕塑及横,条.幅,彩旗、气球等,经批准设置或悬挂的、要与街景协调,保持整洁。牢固.美观 到期应当撤除,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第十六条,路牌,车站牌。候车亭,电话亭。书报亭.邮政信箱,信筒,消防栓.照明设施,线杆,栏杆等设施。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与标准设置,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责任单位应当定期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整洁美观、第十七条,城市广场。街道两侧的公共绿地。行道树及绿化带应当保持清洁美观、禁止在城市公共绿地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焚烧落叶杂物等 第十八条,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广场。公共绿地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和使用装饰性灯光设施。装饰性灯光设施残缺或损坏时 设置单位或业主应及时修复,第十九条、交通标志,标线应当完整.清晰 醒目,交通隔离应当完好、整洁、破损残缺,不洁的,责任单位应及时修复.第二十条、道路 广场应当保持平整,完好。发生塌陷.破损。隆起等情况,责任单位应当及时修复.第二十一条、因修缮或装修房屋 疏通排水设施,进行水,电,通讯等施工作业产生的污泥.渣土等废弃物、责任人应当及时清除、保持路面整洁,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场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作业、二 临街施工作业的应当按规定设置围栏.并设置明显的标志,三。施工现场进出口实行硬底化,并采取清洗和清理措施,防止车辆污染施工场地以外的路面,四,按规定设置厕所和生活垃圾容器.五 建设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必须清理施工场地。拆除临时建筑及施工设施.第二十三条 在市区内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完好整洁、运输散体。流体物料的车辆必须封盖严密.防止撒漏 畜力车不得进入市区主要街道,进入非主要街道必须配备粪兜,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停车场应设有明显标志 车辆必须停放整齐.第二十五条、禁止在公共场所和街道随地吐口香糖、吐痰,随地便溺,乱倒污水、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蒂和包装物等杂物、第二十六条。未经市 县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批准 市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居民饲养犬类,信鸽等宠物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条件、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二十七条,禁止在市区内抛撒冥币。纸钱等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