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共场所和街道随地吐口香糖。吐痰 随地便溺、乱倒污水,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蒂和包装物等杂物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第三款规定 影响市容市貌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强制清理或拆除,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也可暂扣当事人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20元以上200元下罚款,一,在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护栏 电杆.行道树和临街建筑物门窗外.屋顶 平台及未封闭的阳台上悬挂.晾晒、摆放有碍市容观瞻物品的,二、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或张贴宣传品的,三 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树叶及其他杂物的,四,运输散体.流体物料的车辆未封闭 遮盖或封闭遮盖不严,造成撒漏的,五 畜力车擅自进入市区主要街道或进入非主要街道未配备粪兜的 六.不按照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倾倒生活垃圾的 七.已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的居民区的居民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八、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厨余垃圾未单独收集和处置或将厨余垃圾排入下水道的,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饲养家禽 家畜的.责令限期处理。拒不改正的 予以没收。可按每只 头,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饲养犬类.信鸽等宠物,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或居民生活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没收,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对施工作业产生的污泥.渣土等废弃物未及时清除的,责令限期清除,拒不清除的、强制清除、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建筑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未清理施工场地、或者未拆除临时建筑和施工设施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三,建设工程施工场地内、未按规定设置厕所和生活垃圾容器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建筑垃圾未按规定地点销纳 处理的,责令改正,可以按每吨200元处以罚款 五、将特种垃圾随意倒入公共垃圾场 站、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六。擅自买卖,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城市粪便的 给予警告。并按每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七、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八.单位和个人私设垃圾。粪便处理场的 责分拆除。拒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破坏或擅自拆除,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环境卫生设施造价3至5倍罚款、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对阻碍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管理部门或上级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出示证件,未按规定着装执法的 二。未使用规定的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和罚没专用收据的,三.打骂。侮辱当事人的。四 侵占或者私分暂扣 没收物品的、五、徇私枉法、以权谋私。玩忽职守,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的、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 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