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与管理,第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合同应当明确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开工及竣工期限,分期交付使用的批数及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配套设施建设。第十三条、开发建设工程规模较大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发建设单位可对配套设施进行分期建设,具体建设内容及期限应当在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在建设过程中.需要调整分期建设项目内容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合同变更手续,第十四条 居住区建设项目转让时.其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一并转让、受让人应当在受让后十五日内持转让有效文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变更手续。第十五条.开发建设单位按照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约定完成配套设施建设义务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开发建设单位履行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时。有权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三,配套公共建筑和综合管线总平面竣工图.四。配套基础设施已纳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的相关资料,五、配套公共建筑测绘成果报告。六.与配套设施建设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完全履行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义务的开发建设单位 核发。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义务的开发建设单位、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进行整改.开发建设单位整改后,达到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约定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核发,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第十八条。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 应当提供.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