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委员会和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的投入。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及重点防火期消防工作计划、四。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五,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完成年度消防安全责任目标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六 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防火安全委员会组织,指导.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协调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组织建设等重大事项。督促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教育,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 市政市容。交通。农业,水务.商务。文化。卫生,文物。民防,旅游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消防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部署。统筹负责本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领导机制,监督辖区内政府部门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辖区内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第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根据需要指导单位开展消防演练、二 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三 制定灭火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实施火灾扑救和相关应急救援,依法调查火灾事故,四,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五.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六 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居民 村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建立消防安全联防制度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按照检测规范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消防车通道畅通 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采取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对消防设备操作控制人员.专职和兼职防火人员等重点岗位的人员进行专项培训、七 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电器设备 燃气用具及其线路,管路进行检测.维护和管理。八、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消防控制室操作规程 不得擅离职守,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 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五,按照电气防火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定期对电气防火安全进行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第十四条,个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规定。二。遵守单位制定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报告火警,四,按规定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参加消防演练 五.安全用火、用电 用油 用气 六、对被监护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