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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灭火救援第五十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交通 卫生。市政市容等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火灾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和部门职责 处置程序,人员疏散,保障措施等内容,第六十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严禁谎报火警,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 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应当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六十一条,消防车在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 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发生紧急情况时 对阻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和车辆可以实施拆除和强制让道,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保证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辆迅速通行 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 参与火灾扑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统一指挥.火灾现场总指挥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一,使用各种水源。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疏散,清空警戒区内的人员.物资。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 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设施等、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 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 不得进入、清理封闭的火灾现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第六十四条,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 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第六十五条。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本单位以外的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六十六条,发生下列重大灾害事故的,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一。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二,道路交通事故 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四 建筑坍塌事故,五 爆炸及恐怖事件,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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