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镇容貌管理第十四条。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需要进行外部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的,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 应当征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顶部 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棚屋 第十五条 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建筑物 构筑物、雕塑和其他设施完好.整洁,并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标准进行修整 清洗或者粉刷,第十六条、禁止在城镇道路两侧的护栏,线杆,树木,绿篱等处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 不得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建筑物外走廊、阳,平,台需要进行封闭的 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其外型 规格、色彩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在建筑物外部安装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 完好、并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第十七条.城镇道路的养护单位 应当保持道路路面的完好、畅通,每日巡查不少于一次,发现路面损坏或者有障碍物时 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清理,城镇道路的保洁单位,应当保持道路路面的整洁,发现路面有杂物时。应当立即清理,发现路面损坏或者有障碍物时,应当及时通知道路养护单位.第十八条.在城镇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采取必要措施 保持其完好、正位,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对城镇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 每日巡查不少于一次 发现或者得知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时,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在24小时内补装。更换或者正位.未及时补装.更换或者正位的、应当采取避险措施。因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逐步建立城镇道路设施综合巡查制度,对城镇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实施统一巡查 禁止非法收购城镇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第十九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镇道路从事摆摊设点,洗车,修车.设置集贸市场等非交通活动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部门编制城镇道路摊点设置导则。按照合理布局、疏堵并举 方便市民 整洁有序。规范管理的原则、在广泛听取居民意见的基础上,对允许设置摊点的道路路段,摊点种类。经营时间、保洁要求等作出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施行.失业职工,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根据城镇道路摊点设置导则申请在城镇道路上设置摊点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照顾,第二十条、在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 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的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一条 城镇道路改造时.沿路设置线杆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道路改造标准同步进行线路改造。并自线路改造完成之日起30日内拆除废弃的线杆,第二十二条,在城镇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禁止机动车带泥上路.运输砂石,土方,混凝土 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含粪便.下同,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下同,应当对运输车辆采取覆盖。密闭等措施 不得造成泄漏或者遗撒.第二十三条。城镇供排水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排水管网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供排水管网设施正常运行,开挖城镇道路,维修管道,清疏河道或者排水管.沟,所产生的淤泥、污物。栽培或者修剪树木、花卉。草坪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施工或者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第二十四条。设置任意一边边长大于4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户外广告设施空置的。设置者应当临时设置公益性广告,第二十五条.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标语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 旗帜.变配电箱。交通护栏,落水管。电话亭、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和实物造型等。应当符合有关专项规划 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不得遮挡,影响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不得妨碍交通通行,对陈旧毁损 色彩剥蚀 影响城镇容貌的,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整修 清洗或者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第二十六条、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 悬挂物 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 应当依法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气象等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设置.期限届满后及时撤除,第二十七条.禁止擅自在建筑物 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 线杆 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或者刻画,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发现张贴,涂写或者刻画的,应当立即进行清理。第二十八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街巷.居住区选择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供有关组织和居民免费发布便民信息、并负责管理和保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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