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工程监理行为规范第二十九条,工程监理企业承担监理业务应在工程开工前。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期限以及工程的类别、规模,工期.施工环境.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在工程施工现场成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 工程监理人员人数和专业应符合监理业务的要求,第三十条,工程监理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在总监理工程师离开工程施工现场时 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代为行使其部分的职权,第三十一条,对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该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兼任其他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确需同时兼任时,需征得建设单位同意,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个工程项目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跨设区市的工程项目上任职,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只能在一个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并应常住施工现场,第三十二条、工程监理企业应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人员不得随意变更、总监理工程师确需调整时、工程监理企业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其他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确需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工程监理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监理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应严格按照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履行其职责。第三十三条.工程监理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主要职责,一。审核施工单位的开工报告,核查建设工程计划立项,规划许可.招标投标 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及其从业人员资格 督促工程建设依法进行,二。确认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商、三、组织施工图会审,四,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 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技术措施、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六。查验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及质量,七.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八,组织分部 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 九 负责施工现场签证 处理工程变更,十,签发工程付款凭证 十一。督促施工单位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十二、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及其备案手续.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对建设工程项目实行监理,一、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二,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建设工程监理细则、三、按照建设工程监理细则实施监理.四.按照国家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标准。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五、出具书面建设工程监理评估报告,六、监理任务完成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监理档案材料,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有下列权利 一。工程监理企业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职责 不受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的干涉、二 建设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三、建设工程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约定,或者可能产生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的,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四,对影响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和安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经签字认可.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对其他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构配件和设备.要求施工单位停止使用,隐蔽工程未经签字认可。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五、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六、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七 建议撤换不合格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八,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并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企业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文件,承担保密的责任、工程监理企业未履行监理义务或者由于指令错误,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企业与施工单位串通,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应提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工程监理企业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并应在完成监理工作撤离施工现场时移交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