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滨建建字.2007、261号、关于印发。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 的通知各县.区 建设局。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机关有关科室站所办。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OO七年十月十九日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健康发展。加强建筑节能检测的管理,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山东省建筑节能检测与认定管理办法 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及、滨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节能检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节能检测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第四条.建筑节能检测机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建筑节能检测任务 第五条.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检测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施工、第六条、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构、配、件.建设,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比例按GB 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相关规定执行,并提供建筑节能材料 产品,构,配.件的相关性能指标。第七条、建筑节能工程完工后,建设 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委托检测机构对围护结构.外墙。屋面,楼梯间隔墙。地下室顶板.门窗等 工程进行现场检测,第八条.未进行建筑节能检测的民用建筑工程。依据.滨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办法.不予进行节能建筑认定评审 不予竣工验收备案.第九条,住宅小区建筑节能检测采取抽测的方法。围护结构保温作法相同的建筑物应当随机抽样检测,比例为栋号数的20。不同建筑保温做法应当分别抽样检测。第十条。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节能检测.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检测.检测费用按省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第十二条,对不按照检测标准和要求进行检测的检测机构.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建筑节能检测资格。并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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