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 滨建建字.2007.261号.关于印发、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 的通知各县 区、建设局 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机关有关科室站所办 局属有关单位,现将 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OO七年十月十九日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健康发展、加强建筑节能检测的管理、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和.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山东省建筑节能检测与认定管理办法。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及、滨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节能检测,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节能检测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第四条。建筑节能检测机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建筑节能检测任务,第五条,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检测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六条。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构 配。件。建设、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检测比例按GB.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相关规定执行,并提供建筑节能材料.产品、构,配.件的相关性能指标、第七条,建筑节能工程完工后、建设.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委托检测机构对围护结构。外墙,屋面,楼梯间隔墙,地下室顶板、门窗等.工程进行现场检测、第八条,未进行建筑节能检测的民用建筑工程、依据 滨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办法。不予进行节能建筑认定评审 不予竣工验收备案,第九条。住宅小区建筑节能检测采取抽测的方法 围护结构保温作法相同的建筑物应当随机抽样检测、比例为栋号数的20、不同建筑保温做法应当分别抽样检测,第十条,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节能检测.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检测、检测费用按省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第十二条,对不按照检测标准和要求进行检测的检测机构。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建筑节能检测资格,并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