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滨建建字.2007.261号.关于印发.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建设局.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机关有关科室站所办,局属有关单位、现将,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再上新台阶,二OO七年十月十九日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健康发展、加强建筑节能检测的管理,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节能检测与认定管理办法。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及、滨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节能检测.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节能检测监督管理工作、各县 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建筑节能检测机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建筑节能检测任务,第五条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检测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施工,第六条.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构、配 件.建设,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比例按GB 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相关规定执行。并提供建筑节能材料、产品.构。配,件的相关性能指标,第七条.建筑节能工程完工后,建设.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委托检测机构对围护结构,外墙,屋面。楼梯间隔墙,地下室顶板,门窗等.工程进行现场检测.第八条、未进行建筑节能检测的民用建筑工程。依据,滨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办法 不予进行节能建筑认定评审。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第九条 住宅小区建筑节能检测采取抽测的方法,围护结构保温作法相同的建筑物应当随机抽样检测、比例为栋号数的20.不同建筑保温做法应当分别抽样检测,第十条,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节能检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检测,检测费用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第十二条.对不按照检测标准和要求进行检测的检测机构 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建筑节能检测资格 并按照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