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滨建建字,2007 261号 关于印发、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 区,建设局、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机关有关科室站所办,局属有关单位、现将、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再上新台阶,二OO七年十月十九日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健康发展.加强建筑节能检测的管理,根据建设部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节能检测与认定管理办法,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及。滨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节能检测、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节能检测监督管理工作。各县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第四条。建筑节能检测机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建筑节能检测任务、第五条、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 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 经检测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施工、第六条、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构,配。件,建设,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比例按GB,50411,2007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并提供建筑节能材料、产品.构,配.件的相关性能指标、第七条。建筑节能工程完工后 建设。施工 单位应按规定委托检测机构对围护结构。外墙,屋面.楼梯间隔墙。地下室顶板.门窗等,工程进行现场检测,第八条。未进行建筑节能检测的民用建筑工程,依据,滨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办法 不予进行节能建筑认定评审。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第九条.住宅小区建筑节能检测采取抽测的方法,围护结构保温作法相同的建筑物应当随机抽样检测,比例为栋号数的20,不同建筑保温做法应当分别抽样检测,第十条.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节能检测。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检测,检测费用按省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第十二条,对不按照检测标准和要求进行检测的检测机构。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建筑节能检测资格、并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