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和修改第二十一条,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供应 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尚未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不得进行开发建设,但因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并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的除外。第二十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地块的规划条件及附图,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和制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擅自改变规划条件及附图、违反规划条件及附图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手续,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时,对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听证申请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 应当在核发之日起15日内通过政府网站.设置公示栏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核发结果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在审查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内容 第二十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章.第三章规定的编制.审批程序进行、一,城市 镇总体规划发生变更,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二,重大建设项目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地块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存在明显缺陷.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作出修改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可以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举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在30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举报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以向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在60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举报人,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和监督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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