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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0 1、为指导镇、乡和村庄规划、规范规划编制内容和深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1。0.2、镇。乡和村庄规划的编制 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规划期限宜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 一般为,10。20年.其中.近期 5年左右,1,0。3.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必须采用符合规定的勘察 测绘,气象 地震,水文,环境。经济与社会等基础资料,1 0 4,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有历史保护价值的镇,村的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1、0。5、乡政府驻地规划人口1万以上的乡,应当按镇规划要求编制,整体改造.新建村庄和多村联合建设的村庄,应当按镇区规划要求编制.1,0、6,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1、0。7、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应当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进行多方案比较。科学决策 1,0 8.本导则适用于河北省城市,县城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的镇、乡和村庄规划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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