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1,0 1,为指导镇。乡和村庄规划.规范规划编制内容和深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导则、1 0.2.镇.乡和村庄规划的编制 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规划期限宜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 一般为 10。20年。其中,近期。5年左右、1。0。3,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必须采用符合规定的勘察 测绘,气象 地震.水文,环境、经济与社会等基础资料,1 0,4,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有历史保护价值的镇.村的保护规划.应当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1.0 5、乡政府驻地规划人口1万以上的乡。应当按镇规划要求编制 整体改造。新建村庄和多村联合建设的村庄,应当按镇区规划要求编制,1 0 6,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1。0 7 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应当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 进行多方案比较。科学决策 1,0,8.本导则适用于河北省城市。县城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的镇。乡和村庄规划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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