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000年9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9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18号令发布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 促进村镇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主城区规划区范围以外,村庄,指行政村。下同 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人口在2万人以下、建成区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下的一般建制镇的规划管理依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有利于保护耕地、保护环境与发展乡镇企业 推行农业生产业化相结合的原则 村镇建筑设计应当符合经济.适用.安全和美观的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四条.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村民的规划意识、环境保护意识的教育.提高村民的文明素质、第五条、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工作,一般建制镇的规划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编制县,含县级市,矿区,下同,域村镇体系专项规划。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乡镇人民政府按期编制村镇规划,并对村镇规划进行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第七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技术规范编制村镇规划、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按期编制村庄规划草案 第八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国家标准和本省的有关技术规范。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域总体规划相衔接,并做到超前性,科学性 可行性相统一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应邀请有关专家对村镇规划进行论证,第九条,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应按规定编制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第十条。村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现有居民点与生产基地进行布局调整 明确各自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二。确定各个主要居民点与生产基地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明确它们在村镇体系中的职能分工,三。确定乡 镇 村域及规划范围内主要居民点的人口发展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四,安排交通.供水,排水,供电.供热 燃气、电讯等基础设施 确定工程管网走向和技术选型等,五、安排卫生院。学校,文化站。商店,农业生产服务中心等对全乡,镇。村域有重要影响的主要公共建筑。六。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第十一条 村镇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在分析土地资源状况。建设用地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根据、村镇规划标准。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计算用地总量、再确定各项用地的构成比例和具体数量,二、进行用地布局,确定居住。公共建筑。生产、公用工程.道路交通系统。仓储.绿地等建筑与设施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做到联系方便.分工明确,划清各项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三.根据村镇总体规划提出的原则要求.对规划范围的交通,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电讯、燃气等设施及其工程管线进行具体安排。按照各专业标准规定,确定空中线路,地下管线的走向与布置。并进行综合协调 四,确定旧村镇区改造和用地调整的原则 方法和步骤,五,对中心地区和其他重要地段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提出原则性要求,六 确定道路红线宽度,断面形式和控制点坐标标高,进行竖向设计.保证地面排水顺利 尽量减少土石方量,七.综合安排环保和防灾等方面的设施,八。编制村镇区近期建设规划.第十二条 乡.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镇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布,村镇规划期满应当续编 第十三条。国家重点项目建设需要时.村镇规划应当做出适当调整,第十四条,村镇各类建设应在规划区内进行,按有关程序报批。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应集中建设住宅区 工业区。集贸市场 鼓励建设多层住宅。严格控制分散建设和开设占道市场,严禁在村镇规划区外和擅自在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村镇居。村、民推荐符合本区域经济 地方特色的建筑设计方案 第十六条,有条件的村镇应当建设设计新颖。造型美观.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经济适用的多层或别墅式住宅.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必须保证工程质量,按照国家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 件、保障施工安全 第十八条,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个体工匠,不得承建下列建筑 一.二层以上的住宅、二、跨度。跨径在九米以上或者高度在四点五米以上的厂房、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第十九条。国家或集体投资的建设项目 投资额二十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应当实行招投标、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由国家,集体的投资或公建设施,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竣工后须经项目建设单位和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第二十条、村镇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个体工匠应当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第二十一条。临时用地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构,筑物,清理场地,恢复原貌.因实施规划需要拆除未到期的临时建筑。应适当补偿,对到期的临时建筑应无偿拆除,第二十二条.村镇建设提倡搞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从事村镇建设综合开发的企业,必须取得资质证书。第二十三条。在村镇规划确定改造的范围内,不得进行房屋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村民申请易地建设住宅,须经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原旧住宅.村民委员会应收回其他宅基地。拒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仍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第二十四条,乡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村镇的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并采取措施,保护环境和饮用水源,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村容村貌、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和村规民约.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并做到村容村貌整洁,美观、有条件的村镇应逐步做到、一。建立清扫保洁队伍或实行住户门前卫生责任制。二,建立封闭式垃圾箱和垃圾集运设施,并划定垃圾和柴草存放场点 三、发展沼气。普及卫生厕所、四,圈养家禽家畜,五 主要街道硬化,亮化.街道、院落绿化。美化,第二十六条,对在村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报批或者违反规划擅自进行建设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当于建筑物 构筑物 附着物和其它设施工程造价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二。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和其他设施。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镇的房屋 公共设施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村镇规划区外和擅自在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并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第三十一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0年1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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