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000年9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9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18号令发布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村镇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主城区规划区范围以外,村庄、指行政村 下同 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人口在2万人以下,建成区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下的一般建制镇的规划管理依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有利于保护耕地.保护环境与发展乡镇企业.推行农业生产业化相结合的原则.村镇建筑设计应当符合经济,适用,安全和美观的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四条。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村民的规划意识.环境保护意识的教育,提高村民的文明素质.第五条 市 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村庄 集镇规划建设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工作。一般建制镇的规划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编制县,含县级市、矿区 下同.域村镇体系专项规划,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乡镇人民政府按期编制村镇规划。并对村镇规划进行审批 实施监督检查,第七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技术规范编制村镇规划、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按期编制村庄规划草案、第八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国家标准和本省的有关技术规范,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域总体规划相衔接.并做到超前性。科学性,可行性相统一,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应邀请有关专家对村镇规划进行论证.第九条,一般建制镇 集镇和村庄应按规定编制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第十条、村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对现有居民点与生产基地进行布局调整.明确各自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 二。确定各个主要居民点与生产基地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明确它们在村镇体系中的职能分工,三 确定乡.镇,村域及规划范围内主要居民点的人口发展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四、安排交通。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燃气,电讯等基础设施。确定工程管网走向和技术选型等.五,安排卫生院。学校.文化站。商店。农业生产服务中心等对全乡 镇,村域有重要影响的主要公共建筑、六,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第十一条,村镇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在分析土地资源状况,建设用地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根据。村镇规划标准,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计算用地总量,再确定各项用地的构成比例和具体数量,二,进行用地布局.确定居住,公共建筑,生产.公用工程,道路交通系统。仓储,绿地等建筑与设施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做到联系方便.分工明确 划清各项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 三、根据村镇总体规划提出的原则要求.对规划范围的交通,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电讯,燃气等设施及其工程管线进行具体安排。按照各专业标准规定.确定空中线路,地下管线的走向与布置。并进行综合协调.四。确定旧村镇区改造和用地调整的原则 方法和步骤 五 对中心地区和其他重要地段的建筑体量 体型。色彩提出原则性要求 六,确定道路红线宽度,断面形式和控制点坐标标高,进行竖向设计、保证地面排水顺利 尽量减少土石方量,七、综合安排环保和防灾等方面的设施 八、编制村镇区近期建设规划,第十二条.乡 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镇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布,村镇规划期满应当续编、第十三条、国家重点项目建设需要时,村镇规划应当做出适当调整。第十四条。村镇各类建设应在规划区内进行、按有关程序报批,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应集中建设住宅区,工业区,集贸市场,鼓励建设多层住宅,严格控制分散建设和开设占道市场 严禁在村镇规划区外和擅自在道路两侧进行建设 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村镇居。村、民推荐符合本区域经济,地方特色的建筑设计方案 第十六条,有条件的村镇应当建设设计新颖、造型美观.功能齐全 设施配套 经济适用的多层或别墅式住宅.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必须保证工程质量。按照国家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施工 不得偷工减料 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 件,保障施工安全、第十八条。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个体工匠。不得承建下列建筑 一,二层以上的住宅、二,跨度,跨径在九米以上或者高度在四点五米以上的厂房,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第十九条。国家或集体投资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二十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应当实行招投标、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由国家.集体的投资或公建设施,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竣工后须经项目建设单位和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第二十条,村镇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个体工匠应当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第二十一条。临时用地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 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构.筑物.清理场地 恢复原貌.因实施规划需要拆除未到期的临时建筑,应适当补偿,对到期的临时建筑应无偿拆除。第二十二条。村镇建设提倡搞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从事村镇建设综合开发的企业,必须取得资质证书。第二十三条。在村镇规划确定改造的范围内.不得进行房屋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村民申请易地建设住宅,须经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原旧住宅、村民委员会应收回其他宅基地,拒不拆除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逾期仍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第二十四条,乡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村镇的基础设施.公益设施 并采取措施、保护环境和饮用水源。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村容村貌,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和村规民约,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并做到村容村貌整洁、美观,有条件的村镇应逐步做到、一.建立清扫保洁队伍或实行住户门前卫生责任制、二 建立封闭式垃圾箱和垃圾集运设施、并划定垃圾和柴草存放场点,三。发展沼气.普及卫生厕所 四、圈养家禽家畜.五,主要街道硬化,亮化,街道、院落绿化,美化,第二十六条,对在村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报批或者违反规划擅自进行建设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 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相当于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和其它设施工程造价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和其他设施,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 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乱堆粪便.垃圾 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村镇规划区外和擅自在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并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 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第三十一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0年1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