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提高市场主体的自律和诚信意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水利部,关于建立水利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信用档案的通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等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勘察设计,质量检测等单位.以下简称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及水利行业规章。对自治区境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实施监督管理的总称,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从业资质的单位。第五条,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 AAA级 信用分值达到4000分以上 表示授信单位市场诚信度很高,AA级、信用分值在3001,4000分之间 表示授信单位市场诚信度高.A级 信用分值在2001,3000分之间、表示授信单位市场诚信度合格 为基本级,B级,信用分值在1001.2000分之间,表示授信单位市场诚信度一般,C级.信用分值在1000分以下,表示授信单位市场诚信度差,失信.第六条,市场主体参与水利建设活动应恪守守法,诚实,信用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技术规程和规范.第七条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利建设市场从业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为自治区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提供行业支持,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的日常信用行为记录。整理和上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