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体系第四条.城乡规划编制体系、韶关的法定城乡规划编制体系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镇规划区编制和执行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区编制和执行村庄规划 为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应在总体战略.专题规划研究等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制法定规划。根据城市发展建设的需要相应制定城乡总体规划的近期建设规划 年度实施计划以及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五条,规划编制基本要求、城乡规划编制应当注重和加强对土地使用现状及已经作出的规划审批和许可行为的调查 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 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第六条.总体规划编制体系,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5 20年 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3.5年 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编制年度的规划实施方案。作为城市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的依据,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体系,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的需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城市新区.旧城改造区,特定区域、近期建设区以及备用土地,拟出让土地等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八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体系。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控制要求和规划设计条件为依据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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